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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58 更新日期:2008-06-11◇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重要合同】 ┌────┬─────┬──────┬──┬───────┬─────┐ |公告日期|2008-06-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488.00| ├────┼─────┴──────┴──┴───────┴─────┤ | 说 明 |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97.7%的深圳 | | |市赛格通信有限公司有关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通信系统| | |无线子系统采购项目中标事宜公告如下: | | | ST赛格于2008年6月4日接到控股子公司赛格通信有限公司转来| | |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显| | |示: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司为广| | |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通信系统无线子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 | |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人民币贰| | |仟肆佰捌拾捌万元(人民币24,880,000.00)。 | | | 该项目全线总长31.4公里,设有24个站,工期从08年10月至20| | |10年6月。 |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12-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8451.00| ├────┼─────┴──────┴──┴───────┴─────┤ | 说 明 | 同意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3.24 | | |%的股权以人民币38,4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 | |司,并同意于2007年11月2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为本公司带来约5600万元的投资收益。 | | | 2007年12月4日公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利用本次股权出售所得| | |资金用于本公司电子市场业务的发展和银行借款的清偿。 | | | *ST赛格于2007年12月1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 | |意见通知,对公司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 | |有限公司73.24%股权的方案审核无异议。 | | | *ST赛格于2007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复,对公司| | |转让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3.24%股权的事项审核| | |同意。 | | | 2007年12月29日公告称以公司收到的出售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 | |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3.24%股权的所得款项归还银行借款1.8451亿 | | |元。 | └────┴─────────────────────────────┘ 【重要合同】 ┌────┬─────┬──────┬──┬───────┬─────┐ |公告日期|2007-10-30|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4248.80| ├────┼─────┴──────┴──┴───────┴─────┤ | 说 明 |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收到招标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招标代| | |理单位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的《国内招标中标通知| | |书》,通知公司控股97.7%的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司在武汉市轨 | | |道交通一号线无线通信系统招标中中标,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4248| | |.8万元整,要求赛格通信公司在接通知后十五日内到武汉地铁集团| | |有限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工期为2007年至2011年10月。 | └────┴─────────────────────────────┘ 【重要合同】 ┌────┬─────┬──────┬──┬───────┬─────┐ |公告日期|2007-10-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366.00| ├────┼─────┴──────┴──┴───────┴─────┤ | 说 明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 | |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控股97.7%的深圳市赛格通信 | | |有限公司(简称"赛格通信公司")有关深圳地铁二号线工程无线系| | |统设备及服务采购中标事宜公告如下: | | | 本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接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中 | | |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显示:深圳地铁二号线工程无线系| | |统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编号:GMTC-SZMC209/2007)的评标工作 | | |已结束。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招标人确定赛格通信公司为| | |该项目的中标人。 | | | 中标标的:深圳地铁二号线工程无线系统设备及服务采购 | | | 中标金额:人民币肆仟叁佰陆拾陆万元整(RMB43,660,000.00| | | 元) | | | 其中:首期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20,159,215.00 元 | | | 东延线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23,500,785.00 元 | | |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赛格通信公司将于中标通知书发| | |出后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 └────┴─────────────────────────────┘ 【重要合同】 ┌────┬─────┬──────┬──┬───────┬─────┐ |公告日期|2007-09-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85.36| ├────┼─────┴──────┴──┴───────┴─────┤ | 说 明 | 2007年9月20日,*ST 赛格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 | | |司与香港中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为香港地铁无线通信系统| | |改造工程TETRA无线通信系统提供软件开发及车载台供应的合同, | | |合同金额10,853,550.00港元,合同工期为2007年至2011年。该合 | | |同属于与赛格通信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相关的产品销售及工程服务合| | |同。该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 | | | 该合同的确立经过详细的经济分析,会增加赛格通信公司的营| | |业收入和利润,进而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 | └────┴─────────────────────────────┘ 【重要合同】 ┌────┬─────┬──────┬──┬───────┬─────┐ |公告日期|2006-12-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314.34| ├────┼─────┴──────┴──┴───────┴─────┤ | 说 明 | 深赛格于2006年11月29日接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中| | |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显示:深圳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通 | | |信系统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结束。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招标| | |人确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通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E包(通 | | |信无线系统)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标的为深圳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 | | |通信系统之通信无线系统;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3,143,351.00元。 | |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赛格通信公司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 └────┴─────────────────────────────┘ 【以资抵债】 ┌────┬─────┬──────┬──┬───────┬─────┐ |公告日期|2006-11-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914.30| ├────┼─────┴──────┴──┴───────┴─────┤ | 说 明 | G赛格现就控股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拟用其持有的深 | | |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46,343,111股股份,每股作价人民币2.61| | |1元,偿还因赛格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而 | | |形成的赛格集团对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1,001,862.58元之进展情况| | |予以公告。 | | | 本公司关于赛格集团实施以资抵债的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并经本公司于2006年6月5日召开的第| | |十一次(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鉴于赛格集团未能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如期解除其拟用于抵 | | |债股份中的4,541,879股赛格三星股份的司法冻结,根据赛格集团 | | |出具的《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 | |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赛格集团将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以现金 | | |人民币11,858,846.07元偿还该部分抵债股份(即4,541,879股赛格| | |三星股份)对应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1,858,846.07元。 | | | 因此,赛格集团将上述现金11,858,846.07元偿还给本公司后 | | |,赛格集团拟用于偿还本公司债务的赛格三星股份数量将由46,343| | |,111股变为41,801,232股,即:赛格集团应当将其所持有的41,801,2| | |32股赛格三星股份,以人民币2.611元/股作价抵偿截至2005年11月| | |30日赛格集团所占用的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9,143,016.51| | |元。 | | | 鉴于上述情况,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审议,同意本公司与赛格| | |集团签署《以资抵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资抵债协议之补充协| | |议》的主要内容为: | | | 1.赛格集团应当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现金共计人民币11,858,| | |846.07元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用以抵偿截至2005年11月30日| | |赛格集团所占用的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858,846.07元。 | | | 2.赛格集团应当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所持有的41,801,232股| | |赛格三星股份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以人民币2.611元/股作价抵偿截 | | |至2005年11月30日赛格集团所占用的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9 | | |,143,016.51元。 | | | 3.赛格集团及本公司确认并同意,自现金人民币11,858,846.0| | |7元按照约定于2006年7月10日前被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帐户,且41| | |,801,232股赛格三星股份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照约定被全部过户| | |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赛格集团即清偿完毕赛格集团对本公司资金| | |的占用额共计人民币121,001,862.58元。 | | | 本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施上述以资抵债的事项尚须国务院国有| |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后| | |方可实施。 | | | 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接到赛格集团的来函,主要内容如下:| | |鉴于目前此清欠事宜尚在国家国资委的审批过程中,此次清欠事宜| | |可能需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完成。 | | | 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 | |006年11月3 | | |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以股抵债有 | | |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上述以股抵债方案。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 | |内有效。 | | | 上述以股抵债的清欠方案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 | |后方可实施。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5-08-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0| ├────┼─────┴──────┴──┴───────┴─────┤ | 说 明 | 将本公司群星广场31楼的物业用于在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办| | |理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抵押的议案。该笔贷款属于公司第十次(20| | |0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事项。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500.00| ├────┼─────┴──────┴──┴───────┴─────┤ |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的2500万元港币存款质押,在光大银行| | |深圳红荔路支行办理2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半年;以自有| | |的2000万元港币存款质押,在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办理2000万元| | |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半年。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0| ├────┼─────┴──────┴──┴───────┴─────┤ |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重新办理伍仟万元人| | |民币贷款额度,新贷期限一年,并同意由深圳市赛格储运有限公司| | |继续提供担保。 |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000.00| ├────┼─────┴──────┴──┴───────┴─────┤ | 说 明 | 董事会追溯批准公司间接控股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限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配套项目的议案:该项目主要是生产配套建筑| | |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9000万元以内,建设费用由企业自筹解决| | |,建设周期一年。 |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600.00| ├────┼─────┴──────┴──┴───────┴─────┤ |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间接控股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 | |司对该线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46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由赛格| | |日立自行解决,自筹1600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0| ├────┼─────┴──────┴──┴───────┴─────┤ | 说 明 | 本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 |议审议批准,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 |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用于借新还旧,贷| | |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到期日为2005年11月12日。贷款利率为6.13| | |8%。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100.00| ├────┼─────┴──────┴──┴───────┴─────┤ |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该贷款属于还旧| | |借新,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5日。贷款利率为5.| | |58%。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 |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该贷款属于还旧借新| | |,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4日。贷款利率为5.58% | | |。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500.00| ├────┼─────┴──────┴──┴───────┴─────┤ |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签署了《| | |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该贷款属于还旧| | |借新,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4日。贷款利率为5.| | |58%。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000.00| ├────┼─────┴──────┴──┴───────┴─────┤ |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借款合| | |同》,向该行贷款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其中5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 | |,1000万元属于新增,贷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到期日为2005年11| | |月26日。贷款利率为6.138%。 | └────┴─────────────────────────────┘ 【资产租赁】 ┌────┬─────┬──────┬──┬───────┬─────┐ |公告日期|2004-08-28|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278.88| ├────┼─────┴──────┴──┴───────┴─────┤ | 说 明 | 本公司以每月每平方米平均238元人民币的市场公允之租赁价 | | |格,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赛格广场裙楼第2、3、6、7层| | |,按租赁面积(实用面积)17911.44平方米计算的租金共计12,788| | |,768.16元人民币。 |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 2008-05-19 | ├────┼─────────────────────────────┤ |实施日期| 2008-05-20 | ├────┼─────────────────────────────┤ |处理类型| 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 |处理原因|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决定对本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 |特别处理,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 |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在2008年5月19日(星期一)停牌一天 | | |,2008年5月20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并从2008年5月20日(星期| | |二)开始,公司A、B股股票简称由“*ST赛格、*ST赛格B”变更为 | | |“ST赛格、ST赛格B”,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代| | |码不变。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7-04-26 | ├────┼─────────────────────────────┤ |实施日期| 2007-04-27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鉴于本公司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 | |净 | | |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特别处 | | |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在2006年度报告披露日2007年4月26日| | |停牌一天,从2007年4月27日复牌开始,交易所将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 |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具体特别处理措施为:A股股票简称 | | |由原“深赛格”变为“﹡ST赛格”;B股股票简称原“深赛格B”变| | |为“*ST赛格B”,A股股票代码仍为“000058”,B股股票代码仍为 | | |“200058”;公司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 ├────┼─────────────────────────────┤ | 其他 | | └────┴─────────────────────────────┘
┌─────┬─────────────────────────────┐ | 截止日期 | 2007-12-31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 | 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 应收账款 | 控股股东 | 2.50| 0.0%| | |限公司 | | | | | | 2|深圳市赛格物业管| 其他应收款 |股东之子公司| 2.75| 0.0%| | |理有限公司 | | | | | | 3|深圳赛格东方实业| 其他应收款 | 联营公司 | 44.39| 0.2%| | |有限公司 | | | |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8-01-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G赛格于2006年6月21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 |书》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有关事宜公| | |告如下: | | | 《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 | |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买| | |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中| | |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阳江市中 | |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续冻结了被告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定| | |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及红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 | | |(从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1月4日)。 | | | 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上述股权不得作买卖、转让等处| | |分。 | |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5号《 | | |民事裁定书》续冻结了被执行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限售流| | |通股129,968,232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 | | |从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3日)。 | | | 2007年6月26日公告,*ST赛格于2007年6月25日接到广东省阳 | |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0号《通知书》。续| |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ST赛格限售流通股129,968,232| | |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从2007年7月4日至| | |2008年1月3日)。续冻结期间,未经该院同意,上述股权不得作买| | |卖、转让等处分。 | | | *ST赛格于2007年12月13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 |人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1号民事裁| | |定书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公司A股限售流通股129| | |,968,232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从2008年| | |1月4日至2008年7月3日)。续冻结期间,上述股权不得作买卖、转| | |让等处分。 | | | *ST 赛格于2008年1月11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 |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 | |案,该院作出的(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 | |生法律效力,现将有关处置该股及续冻结事项通知公司如下: | | | 1.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ST 赛格(证券代码:| | |000058)限售流通股票39,239,951股的冻结。 | | | 2.续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所持有*ST 赛格(证券代码:0000| | |58)限售流通股票90728281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续冻结期| | |限半年(从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7月3日止)。续冻洁期间,上述| | |股权不得作买卖、转让等处分。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1-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913.16| ├────┼─────┴──────┴──┴───────┴─────┤ | 说 明 | *ST赛格于2007年10月31日接到公司间接持股54.93%的深圳赛 | | |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报告,赛格日立涉及民事诉讼案件,| | |现将情况予以公告: | | | 一、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河南安彩集团成都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格日立)| | |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原告销售系列显示屏给被告。从2006年6月至8| | | 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交付21"显示牌共计907266块,价值人民币39| | |,131,615.7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现原告特向深| |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1| | |31,615.7元人民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二、本次诉讼及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 公司及赛格日立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事宜。上述诉讼若败诉,因 | | |欠付金额已经财务入账,此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 | |但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将会相应加大公司本期亏损。 | | |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无小额诉讼、仲| | |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1.64| ├────┼─────┴──────┴──┴───────┴─────┤ |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 | |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 | | 法定代表人:金基民局长 | | | 被告:赛格日立 | | | 地址:深圳市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2001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与被告为供用电关系,原告为供电方,被告是用电方,在| | |供电过程中,原告按规定进行了供电,但被告却拖欠了2006年6-7 | | |月间电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缴清。鉴于被告拖欠电费| | |的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电费人民| | |币4,016,412.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交清之日| | |止,每日按1‰计,现暂计至2007年7月26日,为24,098.47元,以| | |后续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832.25| ├────┼─────┴──────┴──┴───────┴─────┤ |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上海旭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 | | 地址:上海老沪闵路1111号 | | | 法定代表人:顾忠惠 | | | 被告:赛格日立 | | | 地址:深圳市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2001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1)原告与被告多年来一直有业务往来,2006年11月30日至2| | |007年6月26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1,243,137.16元的彩色 | | |显像管玻壳产品,期间,被告除支付了4,335,141.95元货款外,尚| | |余36,907,995.21元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 | | |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907,995.21元及利 | | |息1,414,498.92元,共计人民币38,322,494.12元(利息暂算 | | |至200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 |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 |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5.43| ├────┼─────┴──────┴──┴───────┴─────┤ |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北京化工厂 | | |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安定南街1号 | | | 法定代表人:王金瑞厂长 | | | 被告:赛格日立 | | | 地址:深圳市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被告双方建立了常年供需合作关系,2007年1月,原告向 | | |被告累计供货了4322公斤的彩色荧光粉,共计货款总额954,349.3 | | |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349.3元 | | |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8-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104.52|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接到本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 | |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报告,赛格日立涉及民事诉讼案件,| | |原告: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为长期合作客户关系,| | |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精密金属零件等货物。依据原告被告双方2006年| | |9月至2007年7月签订的3份《订购合同》以及双方在该段时间内核 | | |查确认的结果表明,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原告一共向被告提供了| | |价值人民币27,051,691.41元的货物,并且上述全部货物的数量 | | |和质量都已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因此,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 | |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6,006,490.38| | |元,尚拖欠人民币21,045,201.0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 | | |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 | |人民币21,045,201.03元;判令支付上述拖欠货款自2006年9月至20| | |07年7月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007年7月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 |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天数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判令诉| | |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 | 公司及赛格日立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事宜。上述诉讼若败诉,因 | | |欠付金额已经财务入账,此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 | |但利息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将会相应加大公司本期亏损。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72.17| ├────┼─────┴──────┴──┴───────┴─────┤ |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深圳虹阳工贸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彭义龙 | | | 地 址:深圳市振华路桑达大厦 715室 | | | 被告: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日立)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彩电生产所需的荧光粉及支架玻杆。双方| | |分别于2006年11月、2006年12月、2007年2月签订了荧光粉及支架 | | |玻杆订购合同,被告收货后却未付相应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时,被| | |告仅向原告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及2006年12月31日前未付的货| | |款共计2,664,015.24元,尚欠付货款3,721,671.60元。经多次催要| | |,被告至今未付。 | | | 现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 | |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21,671.60元,逾期利息40,194元,请求| | |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 | 该诉讼的出庭时间为 2007年8月7日。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45.04| ├────┼─────┴──────┴──┴───────┴─────┤ |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珠海彩珠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杨易华 | | |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 | | | 被告: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日立)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莲花彩电工业区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彩电生产所需的低玻粉。2006年12月、20| | |07年1月及2007年6月,原告分别向被告供货,但货款未付清,截至| | |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付货款2,450,36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 | | |至今未付。 | | | 现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原告支| | |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2,450,368元,逾期付款利息79,392 元, | |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支付。 | | | 该诉讼的出庭时间为 2007年8月7日。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4079.02| ├────┼─────┴──────┴──┴───────┴─────┤ | 说 明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赵文明 | | | 被告:公司间接持有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 | | |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楚 | | |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 | | | (1)案件1: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玻壳屏、锥购销业务,根据《| | |供货协议》约定的条款,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给原告,自| |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55,544,637.| | |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购销合同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 | |,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 | | | 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 |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赛格日立给付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 | |5月31日拖欠原告的货款 55,544,637.14元;判决被告偿付逾期付款| | |造成原告的贷款利息损失46.12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 | | |讼费用。 | | | (2)案件2: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购合同》,原告为在| | |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给付原告,经原告对账确认,截至2006年12月| | |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85,245,605.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 | | |要该购销合同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造成了417.83 | | |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 | | | 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 | |交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赛格日立给付2006年12月底前拖欠原| | |告的货款85,245,605.21元;判决被告偿付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贷款| | |利息损失417.83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 | | 该两项诉讼的出庭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6-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G赛格于2006年9月6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 | | |限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说明书》。 | | | “说明书”显示,赛格集团已将其持有的公司20,179,833股限| | |售流通股质押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质押的股份已从2006| | |年8月22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 |。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146.42| ├────┼─────┴──────┴──┴───────┴─────┤ | 说 明 | G赛格2006年9月5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 | |深中法执字第82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附件广东省深圳市 | | |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826号《民事裁定书》。 | | | 通知书显示: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 | |限公司股东代管占用资金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 |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 | |赛格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冻结了赛| | |格集团在公司的预期股息(或红利等),现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公| | |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应分配给赛格集团的股息(或红利等)划| | |拨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划拨金额以人民币41,464,174.01 | | |元为限。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9-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深赛格于2005年7月6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3| | |号《通知书》和第21-5号《通知书》。现将有关事宜分别公告如下| | |: | | | 第24-3号《通知书》显示:关于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 | |与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 | |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 | |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及红| | |股、配股红股等孽息。 | | | 第21-5号《通知书》显示:关于广东漠江稀土有限公司与广州| | |福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 |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已轮候冻结被告广州福达公| | |司所持有"深赛格"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公司总 | | |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红股等孽息。 | | | 深赛格于2005年9月20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 | |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21-10号《通知书》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 | |法院(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 | |广东漠江稀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 | |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州福达公司(股东代码:0800020208)| | |所持有"深赛格"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本公司总 | | |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红股等孽息的轮候冻结。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9-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深赛格于2005年9月19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5| | |、246号《民事裁定书》和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 | | |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 | 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该院审理的原告华夏|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广州福| | |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29,968,232股| | |,占总股本的17.9%)、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祺| | |祥实业有限公司、王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3日作 | | |出的245、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 | |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的"深赛格"境内法人股| | |29,968,232股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间,不得作买卖、转让、抵押| | |、不得作支付孽息处分。从实施冻结之日起一年,如果原冻结的股| | |份分期冻结,轮候冻结股份按解冻时间分期冻结,后冻结的股份冻| | |结到期日同首次冻结的股份冻结(或续冻)到期日。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7-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深赛| | |格57803469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质押给华夏银 | |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质押的股份| | |已从2005年7月4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 | |续。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6-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 | |书,追加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为沧州市新华区财政局申请执行|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裁定:冻结深圳市赛| | |格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发起人国有股6,000,000股,冻结期 | | |限至2006年6月12日止。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90.00| ├────┼─────┴──────┴──┴───────┴─────┤ |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 |件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公司诉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等| | |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状及附件,经审查,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 |,决定立案审理。 | | | 公司作为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 | 1.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 | |本金人民币890万元; | | | 2.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 | |人民币730,655.25元(自2003年8月29日起,暂计至2005年2月20日 | | |,实际偿还利息金额以实际清偿日结算为准); | | | 3.判决原告对本案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4.判令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赛格达声房| |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 |。 | |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 | | 本公司于2006年8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光| | |大银行划转来的8,541,206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系深圳市福田区人 | | |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深达声持有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 |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上市| | |公司法人股股权后,进行拍卖的所得款项。 | | | 本公司收到上述拍卖所得款项后,应收被告深达声的款项等额| | |减少。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2-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 | |执行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 | | | 第24-3号《裁定书》显示: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被| | |告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2| | |9,968,232股,占总股本的17.9%)、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广州南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 |广州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三被告价| | |值3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广东| |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述三被| | |告价值3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 | | 同时,《通知书》要求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被告广州| | |福达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及红利 | | |、配股红股等孽息,股东代码:0800020208,冻结期限从2005年2 | | |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 | |法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股份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 | | | 第21-5号《通知书》显示:关于广东漠江稀土有限公司与广州| | |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 | |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已轮候冻结被| | |告广州福达公司所持有"深赛格"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 | |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红股等孽息。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 | | |示:公司诉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还款、广州博融投资有限|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 | |如下和解协议: | | | (一)根据原告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于2003年12月22| |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原告已经于2004年7月19日代第一被告( | |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偿还借款| | |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88,052.46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 | |币6,126.4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 | | |10,194,178.91元。第一被告同意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偿还人 | | |民币10,194,178.91元以及该款从2004年7月19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 | |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第| | |一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80.89元及诉 | | |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第一被告对上述应付原告人民币10,194| | |,178.91元的款项及利息,以及应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60,980.89元| | |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承诺分期偿还; | | | (二)第二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履行上| | |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经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对第二被告| | |持有的第一被告40,206,226股股份的冻结继续有效,在第一被告还| | |清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本息以前,原告不申请解除对上述股份的查封| | |;若第一被告在履行上述分期还款义务时,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 | |额履行,原告有权就第一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该期未清偿| | |部分及之后各期)以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作为被执行 | | |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12-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 |63,5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7%)质押给中国光| | |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质押的股份已从2004| | |年11月23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07-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4年7月8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 | |限公司的《证券质押登记说明书》,该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公司57,8| | |03,469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7.96%)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 | | |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所质押的股份已从2004| | |年7月6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3.其他事项】 【其它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6-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鉴于彩管产品市场恶化以及订单大幅减少、开工不足的情况,| | |*ST 赛格间接控股54.93%的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 |决定对三条生产线进行停产,同时分流部分合同到期的劳务工等人| | |员,以降低公司成本。 | | | 本次停产,将对公司2007年半年度业绩有负面影响。同时,除| | |彩管业务受到影响外,公司其他业务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受影响| | |。 | | | 从2007年4月27日开始,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 | | |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 └────┴─────────────────────────────┘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5-03-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00| ├────┼─────┴──────┴──┴───────┴─────┤ | 说 明 |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办理壹亿伍仟万元| | |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并同意向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 | |器件有限公司申请为本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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