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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导☆ ◇港澳资讯000033 更新日期:2008-08-30◇ 灵通V4.0 【2008-08-29】 新都酒店(000033)预计08年1-3季度业绩为盈利540万元左右
(000033): 新都酒店: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盈 新都酒店预计2008年1-3季度业绩为盈利540万元左右。
【2008-07-17】 新都酒店(000033)7000万投资颗粒无收无奈妥协
新都酒店和原副董事长黄振汉持续了近十年的纠葛和恩怨,终于随着近日庭外和解的达成而落下了帷幕。 而引发这起持续数年的“拉锯战”的根源——那笔7328万元的款项正是1995年新都酒店在原副董事长黄振汉的运作下进行的一笔投资。当层层面纱被揭开的时候,种种质疑也再度浮出水面,这些纠纷究竟是源于原副董事长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还是新都酒店投资失败? 2005年,新都酒店起诉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及其关联方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业行”)、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投资损失共计7328万元,该案件于2006年3月20日法庭审理后,至今没有一审审理结果。 2008年7月15日,新都酒店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经过法院的调解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 截止目前,新都酒店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1500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在本年度内分批支付。随着余款的到位,这场持续十年的纠纷将终结。 七千万投资颗粒无收 这笔7328万元的投资源于10多年前新都酒店参与的一笔房产投资。 1994年,新都酒店开始投资北京利生大厦项目,在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黄振汉的运作下,新都公司累计投资“利生项目”1.3亿元。而黄振汉也积极引进其关联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并约定北京利业行公司为项目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用。北京利业行、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成为“利生项目”关联企业,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振汉。 1999年,北京利业行出具书面文件,声称置业行公司投入了利生大厦40%的资金。此后,黄振汉代表北京利业行公司将利生大厦4~5层出售。按照利业行公司所称投资比例,新都公司从中获得售楼款的60%。 新都酒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后认为,置业行公司对利生大厦项目投资40%无任何实质性依据。2004年,新都公司起诉黄振汉,认为黄振汉与北京利业行公司恶意串通,北京利业行公司享有利生大厦4~9层40%权益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黄振汉返还已售利生大厦4~5层40%的房款,共计港币4331.2万元,但未果。 由于黄振汉以信托甚至是转让房屋产权的方式将新都公司对利生大厦项目的全部投资转让给了北京利业行所有,导致新都公司对利生大厦既无所有权也无法行使租赁权。 “这笔10几年前的投资,新都酒店从1994年到2005年公司没有得到收入,不仅管理资金无法收回,连出让也受到种种限制。截至2005年年底,还有7000多万元本金未收回。这也是后来的管理层决定起诉黄振汉的原因。”新都酒店董秘张静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证据缺失 投诉无门 7328万元的巨额投资却没有任何资金回报,是否是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在侵吞上市公司的资产,“中饱私囊”? 张静表示,2005年届公司管理层上任后,发现该笔7328万元的投资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因此选择了起诉责任人。 但当初北京利业行公司出具的声称置业行公司投入了利生大厦40%资金的书面文件,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由于年限久远,证据收集困难以及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资金往来监控上的不足,现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是一笔‘共同投资’。”张静表示,现在法院迟迟没有宣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出是法院对事件性质的难以界定,导致如今公司选择了和解。 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高管利用上市公司资产,与自己控制的公司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谋取巨额非法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权益所有者往往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投诉无门”。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复杂的因素,新都公司的诉讼标的仅仅是追回当初投资的本金。 不堪重负 选择妥协 新都酒店曾表示,长期的诉讼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沉重负担,为避免大额诉讼费用,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公司希望尽快结束此案。 2007年9月20日,新都酒店与(香港)京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洽谈,签署了《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京泰实业向其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以彻底了结此案。而京泰实业向新都酒店支付了1000万元预付款项后,未再继续支付约定的剩余款项。 最终在2008年7月15日,新都酒店公司2008年第四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并同意法院的调解,决定与被告和第三方京泰实业以3500万元彻底了结该案件。 “从1994年开始,这个房产就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资产的损失是很大的,与其作为一种沉淀资产,不如变现成一种流动资金。基于这种考虑,董事会也认可了以3500万元了结这个案子。”张静表示。 选择以3500万元了解此案,获得变现,在新都酒店看来,最终的和解与其说是一个折中的方案,不如说是一个“不得已”的出路。 据了解,新都酒店高管及董事会讨论认为,法院迟迟未宣判,目前,7000万元已很难收回,而且长期打官司对公司也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也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由于公司对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90%坏账准备,现账面净值为763万元,和解将增加公司本年度损益。鉴于目前公司已经实际收到2000万元,则本年度将增加营业外收入1237万元。 对于此次和解金额与当初投资的悬殊是否会对投资者权益造成影响,张静表示,现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理想,如果不用非经营性业务进行弥补的话,公司会面临退市的风险,这些投资者也会有合理的权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紧张局面也是董事会接受和解的原因。
【2008-07-14】 新都酒店(000033)与原副董事长等的诉讼达成和解
新都酒店(000033)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其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先生及黄振汉关联方北京利业行有限公司、北京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已达成庭外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1500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在本年度内由被告或第三方分批支付。 该公告称,鉴于目前公司已经实际收到人民币2000万元,则本年度将增加营业外收入12,371,643.69元。
【2008-03-20】 新都酒店(000033)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新都酒店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涉案房产转让存不确定性 新都酒店(000033)今日公告,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据称,新都酒店两年前起诉其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及黄振汉关联企业的案件,至今未能结案。为避免公司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该公司去年将涉案部分房产进行了转让,但此转让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新都酒店状告原副董事长 据新都酒店此前披露的2007年中期报告显示,从1995年6月起,该公司与公司原总副董事长黄振汉控制的公司签署一系列合约,将该公司购买的北京王府井项目(房产)登记在其安排的代理人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业行”)名下,利业行虽然为该公司该项目的代理人,但本公司对该项目无法行使租赁权,除于1998年本公司分得出售部份该项目房产收入外 (该部分收入已于当年确认并结转了对应的成本)。此后,本公司没有取得与该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任何收益,本公司目前对该项目没有实质控制权。 据称,新都酒店因此在该项目上存在着所有权及租赁权的缺失。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尚未交清利生项目(房产)的地价款。该公司此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振汉赔偿公司利生项目(房产)投资款本金73,283,563.06元。 由此,该公司2006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将利生项目 (房产)从“长期投资”项目重分类到“预付帐款”项目(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进行了相同的重分类),并计提坏帐准备68,655,206.75元。 房产转让事项存不确定性 新都酒店今日公告称,该案件于2006年3月20日法庭审理后,至今未审理结案。为了避免公司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和缓解公司目前资金紧张的局面,该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与(香港)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 《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支付4000万远购买该公司在利生大厦6-9层的权益。 但截止目前,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预付款项后因多方原因未再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后续款项。 该公司日前收到公司法律顾问提交的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款损失案件进展情况的律师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止目前该公司未能就该案件与被告方达成有效的和解,该案件的后续发展仍将依赖法院的最终裁决或者双方的有效和解,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08-03-20】 新都酒店(000033)7328万诉讼尚无结果
新都酒店(000033)公告表示,该公司起诉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振汉以及其关联公司索赔7328.36万元一案尚未审理结案。为了加快解决历史问题,缓解公司目前资金紧张的局面,公司约定向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以4000万元出售在利生大厦6-9层的权益,也还没有最终结果。 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与(香港)京泰实业约定,京泰实业在合同签署三日内支付首期转让款2000万元,公司在收到4000万元后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截止目前,京泰实业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预付款项后,未再继续支付后续款项。新都酒店表示,该事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08-01-16】 新都酒店(000033)预计2007年度盈利180万元左右
(000033) 新都酒店:2007年度业绩预盈180万元左右 新都酒店预计2007年度盈利180万元左右。 原因为: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双方在执行阶段和解。由于公司该笔投资年限较远,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2008-01-15】 新都酒店(000033)预计2007年度盈利180万元左右
(000033) 新都酒店:2007年度业绩预盈180万元左右 新都酒店预计2007年度盈利180万元左右。 原因为: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双方在执行阶段和解。由于公司该笔投资年限较远,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2008-01-11】 新都酒店(000033)收到公司主要股东买卖公司股票所得
(000033) 新都酒店:收到公司主要股东买卖公司股票所得 新都酒店主要股东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因操作失误以7.0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并于2007年4月20日以7.6元卖出;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此次操作产生的收益全额为12000元应归公司所有,截止2008年1月8日,该公司已将本次操作收益12000元汇入公司指定的帐户。
【2007-12-05】 新都酒店(000033):追回1005万元纠纷款 已与被执行人和解
12月5日晚间,新都酒店发布公告称,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有了终审判决并开始执行。 新都酒店称,2005年9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了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9,101,507.37元(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 新都酒店表示,2006年7月27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12,311,392.0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 新都酒店继续表示,2007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合计1146万元。因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事项已终审结束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判决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分两次从公司帐户划款共60万元,另外于2006年7月将公司租户309万元的应付租金划走。 公告还显示,鉴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其应得的股利将从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1146万元中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向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公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万元。截止至2007年12月3日,公司已收到该款。 目前,新都酒店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的冻结,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1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8号终结执行。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新都酒店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公司认为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执行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2007-09-19】 新都酒店(000033)大股东股权变更
“史上最牛散户”刘芳疑似现身 新都酒店(000033)今日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向南银汇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借款6500万元,用于清偿瀚明公司所欠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债务,并解除瀚明公司所持有的公司6615万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中航技的合同,为此,瀚明公司的全部股权都将转让给南银公司。瀚明公司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夺回了质押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公司股权,而代价似乎非常低廉。 据了解,2007年4月25日,瀚明公司股东深圳市和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培森投资公司、自然人刘芳、朱达山与南银公司就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一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这一系列协议,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6500万元,用于清偿瀚明公司所欠中航技的债务,并解除瀚明公司所持有的公司6615万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中航技的合同。作为保护债权人南银公司的权益,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分别将其持有的瀚明公司的总计100%股份全部转让给南银公司。 同时,根据《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即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在两年内有权按协议对其所转让的瀚明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条件为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在满足南银公司在《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权益后,南银公司须同意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对瀚明公司的回购。此次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的,支付利息后合同顺延一年。而在两年的回购期限内,南银公司不得行使瀚明公司的股东权利,不得行使瀚明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担保、变卖等任何法律上的处置权,也不改变瀚明公司的名称;且委派至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不变。截至2007年9月6日,瀚明公司已经完成其股东变动的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公司股票今日收盘价计算,6615万股公司股票市值超过5.6亿元,而瀚明公司通过向中航技支付这个数额的零头就可以领回市值超过5亿元的股票资产,无疑是做了一笔非常合算的买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南银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瀚明公司100%股权,实质上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又受到上述系列条款的限制,不能对公司股票进行任何处置,甚至连进入董事会的资格都没有。公告称,南银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邓南威,根据公开的资料,公司高管层中并没有出现这个名字,同时公司也未宣称该笔交易是关联交易,因此目前无法判断南银公司在这场股权争夺中将会扮演什么角色。 而此前,被媒体热炒的被称为是“史上最牛散户”的刘芳,居然也出现在瀚明公司原股东名单当中,虽然像以往那样,此刘芳与彼刘芳并不见得是一个人,但却加大了这次借款交易的神秘色彩。鉴于刘芳时常出现在资产注入或重组等题材公司附近,她(他)的这次现身是否会再有动作,两年的回购期给予了原股东充足的时间,也给了投资者一定的想象空间。
【2007-09-19】 新都酒店(000033)大股东股权回购融资
新都酒店(000033)今日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回购融资。根据协议约定,如两年回购期满且未发生回购行为,南银汇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100%控股瀚明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瀚明公司持有的新都酒店的处置权。 公告称,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6500万元人民币,用以清偿瀚明公司所欠的债务,并解除了瀚明公司持有新都酒店6615万股限售股份的质押。据悉,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的,支付利息后合同顺延一年。 作为对债权人的保障,瀚明公司的原股东——深圳市和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培森投资公司、自然人刘芳、朱达山将其持有的瀚明公司合计100%股份转让给南银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两年内如各原股东愿意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有权按协议对其所转让的瀚明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在满足南银公司在协议中所约定的全部权益后,南银公司须同意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对瀚明公司的回购。 此外,在两年的回购期限内,南银公司不得行使瀚明公司的股东权利,不得行使瀚明公司所持新都酒店股份的转让、担保(抵押、质押)、变卖等任何法律上的处置权,也不改变瀚明公司的名称;且委派至新都酒店董事会的成员不变。 变更后,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仍为瀚明公司,但其股权变更为100%南银公司所有,而南银公司则是加拿大国籍的邓南威全部持股的南银投资公司100%控股。资料显示,南银公司于06年3月在北京成立,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转让自有技术、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3.4万美元。
【2007-08-13】 新都酒店预计三季度业绩亏损为680万元左右
新都酒店(000033)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净利润为-432万,每股收益-0.013。公司同时预计,今年年初到三季度业绩亏损为680万元左右。 公告称,因深圳酒店以及经济型酒店大量涌现,对酒店的客源形成一定的冲击,整个酒店行业业绩下滑;深圳中心区西移削弱了公司下属新都酒店的地理优势;同时公司的财务费用较往年增加,导致了公司净利润亏损。(孟繁龙)
【2007-05-30】 新都酒店追加计提减值准备6800万
新都酒店今日发布其整改报告表示,公司已经采取在2006年年报中计提减值准备6865.52万元等一系列整改措施。 新都酒店表示,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于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1日对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2007年4月17日下达了《关于要求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通知》指出,截至2006年6月30日,新都酒店对北京利生项目长期投资账面余额7628.36万元,已提减值准备997.36万元,投资净值6330.99万元。由于公司当初大部分投资资金并非直接支付给天元公司或利业行,以及新都酒店总经理黄振汉同时代表新都酒店、利业行等多方签署相关协议,导致新都酒店目前对利生项目既未取得所有权又无法行使使用权,资产权属不完整,目前仍处于诉讼中,截至目前一审判决结果尚未宣布。 考虑到该项诉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决定于2006年度对该项目计提90%的资产减值准备6865.52万元。对于该项目公司仍在积极跟进中,力争减少和挽回公司资产的损失。
【2007-05-14】 新都酒店(000033)股东减持公司股份332.7万股
截至2007年5月10日收盘,新都酒店股东青岛美克森贸易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原限售流通股股份3,327,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减持后尚持有公司9,106,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
【2007-04-26】 新都酒店(000033)第四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2007年4月25日收盘,新都酒店第四大股东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原限售流通股股份3,370,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减持后尚持有公司13,167,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2007-04-09】 新都酒店:预计2007年第一季度亏损180万元左右
新都酒店预计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180万元左右。
【2007-04-06】 新都酒店(000033)公告重大仲裁进展
新都酒店(000033)今日公告与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仲裁情况,裁决公司支付工程款593.6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其他仲裁材料费、律师代理费等累计25.947万元。公司表示在以往年度对工程款以应付款项进行了账务处理,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经营产生大的影响,但后续款项的支付会给公司现金流带来压力。
【2007-04-01】 新都酒店预计2006年度将亏损1.38-1.4亿元
新都酒店预计公司2006年度亏损会在1.38亿到1.4亿之间。
【2007-03-03】 新都酒店(000033):十大股东座次排定
新都酒店(000033)今天发布公告,该公司前十大股东座次排定,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和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通过拍卖方式,以分别持有5.02%股权成为新都酒店并列第四大股东。 新都酒店称,2007年2月8日接法院通知,因该公司原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与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纠纷,法院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3307.5万股股份进行了公开拍卖,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和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联合竞拍,并分别获得上述股权中的1653.75万股。过户完成后,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及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为并列第四大股东。 此次股东座次变更,新都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瀚明投资有限公司,瀚明投资与新都酒店二股东之间的股权差距已扩大到10%以上。据悉,瀚明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戈然和刘芳。
【2007-02-12】 新都酒店(000033)股份变动情况的提示
新都酒店于2007年2月8日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公司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3307.5万股股权依法冻结,并于2007年1月22日进行了公开拍卖。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和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联合竞拍,并以8500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权,成交价格2.57元/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除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3307.5万股股权的查封;上述股权中1653.75万股归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另外1653.75万股归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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