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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33 更新日期:2008-08-30◇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09-1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2007年4月25日,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 | | |司股东深圳市和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培森投资公司、自然| | |人刘芳、朱达山与南银汇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瀚明公司| | |向南银公司借款一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书》。 | | | 这一系列协议约定: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6500万元人民币| | |,用于清偿瀚明公司所欠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债务,并解| | |除瀚明公司所持有的公司6615万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中航技的合同;| | |作为保护债权人-南银公司权益的条件,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 | | |芳、朱达山分别将其持有的瀚明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南银公司,| | |(其中:和旺公司占瀚明公司50%股份、培森公司占16.67%的股份 | | |、自然人刘芳持有17.33%的股份、自然人朱达山持有16%的股份) | | |。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的,支付利息后合同顺延一年| | |。 | | | 根据《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即和旺公司| | |、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在两年内有权按协议对其所转让的瀚明| | |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条件为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在满| | |足南银公司在《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权益后,南银公司须同意深| | |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对瀚明公司的回购。 | | | 截止2007年9月6日,瀚明公司已经完成其股东变动的工商变更| | |手续 |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 2002-04-16 | ├────┼─────────────────────────────┤ |实施日期| 2002-04-17 | ├────┼─────────────────────────────┤ |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 |处理原因|2001年度,公司在控制成本和财务费用以及盘活资产方面做了大量| | |工作,实现利润525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277万元,调整| | |后每股净资产1.439元,撤销对本公司股票实施的特别处理。司股票| | |简称恢复为“新都酒店”,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恢复为10%.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1-04-30 | ├────┼─────────────────────────────┤ |实施日期| 2001-05-08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公司2000年度净利润为-1237万元,1999年度净利润为-290万元 | | |,已经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实行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变为 | | |“ST新都”,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变为5%. | ├────┼─────────────────────────────┤ | 其他 | | └────┴─────────────────────────────┘
┌─────┬─────────────────────────────┐ | 截止日期 | 2005-12-31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 | 1|深圳市瀚明投资有| 其他应收款 | 股东 | 12.06| 1.8%| | |限公司 | | | | | | 2|(香港)桂江企业有| 其他应收款 | 股东 | 0.02| 0.0%| | |限公司 | | | | | | 3|深圳市卢堡工贸有| 其他应收款 | 股东 | 9.34| 1.4%| | |限公司 | | | |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7-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328.36| ├────┼─────┴──────┴──┴───────┴─────┤ | 说 明 | 新都酒店起诉黄振汉、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置业行| | |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 |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要求被告黄振汉等赔偿公司北京| | |利生大厦项目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3,283,563.06元。 | | |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减值| | |准备的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如能胜诉将增加公司的损益或资产;公| | |司起诉将发生相应的费用,但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 | | 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协调,公司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 | | |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 | | |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截 | | |止目前公司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1500 | | |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在本年度内由被告或第三方分批支付。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51.00| ├────┼─────┴──────┴──┴───────┴─────┤ | 说 明 |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新都酒店拖欠工程款纠纷| | |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号受 | | |理。 | | |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签定| | |合同总价款为1568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截止目前,该装修工程已| | |基本完工,本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817万元。鉴于本公司与中国 | |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 | |较大分歧,同时本公司认为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而在以上问| | |题双方未能达成妥善处理意见之前,本公司暂停对工程款进行支付| | |。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益| | |产生影响。 | | | 2006年5月22日,该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 |)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 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要求| | |本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877,439.| | |21元及相应的利息;判令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 |支付违约金1,468,704元;并驳回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 | |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公司认为本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 | |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 | |题,而该判决中对工程因质量问题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没能| | |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 | |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 | |字第237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7| | |月7日正式受理本公司的上诉请求。 | | | 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 | |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 | | 2006年12月8日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 | |判决认为:鉴于本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未经中国建筑装饰工程| | |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原审没有采信本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造价鉴定| | |,而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审计鉴定,程序合法;而本公司| | |在原审中没有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原审不予鉴定工程质量|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维持。因此判定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 |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 | 2008年4月10日公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执| | |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查封、冻结、拍卖了本| | |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北京城市广场共14套房产 | | |,共得款项4610万元。其中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 | |圳分公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180元;其余款项扣除评估和执行费| | |后的4,456,100元划付至濠江区人民法院。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2-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69.42| ├────┼─────┴──────┴──┴───────┴─────┤ | 说 明 | 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 | |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经公司| | |申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立保字第13号民| | |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6004号第二栋房产。 | | | 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 | |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 | |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 | |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 | | |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 | |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公司利益; | | |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 |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人民币9,101,507.37 | | |元。 | | | 2006年7月27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 | |)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 | |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人民币12,311,392.0| | |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 | | |责任;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 | | |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 |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 | | | 2007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 | |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 | |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 | | |(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 | |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 | |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 |合计1146万元。 | | | 因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 | |)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万元及相应利息,鉴于深圳峰 | | |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 | |其应得的股利将从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人民币1146万元中| | |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 | |向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公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万元。截止| | |至2007年12月3日,公司已收到该款。 | | | 目前,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 | |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 | | |产的冻结,该案终结执行。 | | |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 | |计提,因此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执行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 | |目损益1146万元。 |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4-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56.37| ├────┼─────┴──────┴──┴───────┴─────┤ | 说 明 |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都酒店关于建筑工程施| | |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深圳市文业装饰设| | |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 | |共计12,563,717.30元。 | | | 2003年9月至2004年初,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本公 | | |司陆续签定《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公司的酒店| | |大堂、行政套房、总统套房等进行装修。截止目前,公司已累计支| | |付工程款10,050,000元,该装修工程至今仍有部分未能完工。 | | | 在上述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妥善处理之前,本公司暂停对工程款| | |进行支付。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 | |正常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应对该起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 | |权益。 | | | 2007年4月6日公告,关于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与新都酒| | |店的工程款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要求公司支付工| | |程款5,936,051.31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其他仲裁材料费、律师代理| | |费等累计259,470元。 | | | 目前,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 |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帐户已经被冻结,冻结期| | |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7年9月8日。 | | | 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属| | |于公司合同纠纷,公司在以往年度对公司按合同额应支付的工程款| | |以应付款项进行了帐务处理。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经营产| | |生大的影响,但该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和审理费用将会对公司损益产| | |生影响,后续款项的支付会给公司现金流带来压力。 |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3-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500.00| ├────┼─────┴──────┴──┴───────┴─────┤ | 说 明 | 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 | |款合同纠纷,权利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 |行。法院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都酒店限售流通股| | |3307.5万股股权依法冻结,并于2007年1月22日进行了公开拍卖。 | | |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和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联合竞拍,| | |并以8500万元的价格竞得新都酒店之股权,成交价格2.57元/股; | | |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拍得1653.75万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 | | |的5.02%;另外1653.75万股归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占新| | |都酒店总股本的5.02%。 | | | 2007年2月16日,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和铁岭市嘉鑫有色 | | |金属制品厂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 | |股份完成了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 |公司1653.75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份的5.02%,为公司第五大| | |股东;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持有公司1653.75万股,占公司 | | |发行在外总股份的5.0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6-12-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660.00| ├────┼─────┴──────┴──┴───────┴─────┤ | 说 明 | 新都酒店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 | |公司股份5512.5万股于2003年6月5日质押给中国交通银行山东济宁| | |分行用于贷款。 | | | 因与中国交通银行山东济宁分行的贷款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 | |股份已自2004年4月5日被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冻结。2006年10月24日| | |该部分股份中的4020万股在山东济南进行了公开拍卖。 | | | 新都酒店于2006年11月29日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 | |定书》,称公司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交| |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九九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山| | |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裁定拍卖其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 | |股40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006年10月24日依法拍卖,成 | | |交价格1.657元/股,成交总价款6660万元整。 | |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 |结财产的规定》,对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5512.5万股| | |解除查封;并将其中的4020万股分别过户给受买人洋浦新宇峰投资| | |有限公司1600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800万股、安徽安 | | |粮兴业有限公司500万股及自然人屠北平1120万股。 | | | 2006年12月27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香| | |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492.5万股,占公| | |司总股本的4.53%,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75.76| ├────┼─────┴──────┴──┴───────┴─────┤ | 说 明 | PLENTY INTERNATIONAL LIMITED起诉新都酒店返还投资款538.| | |5万元,并支付利息237.2574万元一案已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5| | |)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84号受理。 | | | 普兰提公司股东INTERNATIONAL HOTELIERS LIMITED(以下简称| | |国际旅业有限公司)曾受普兰提公司委托于2002年11月11日起诉本 | | |公司要求还款538.5万元及相关利息一案,后经过深圳中级人民法 | | |院(2003)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国际旅业有限| | |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经(200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8号驳回国际旅 | | |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 | 根据2006年6月16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2005)深中法民四初| | |字第184号民事裁决书,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如下:由于原告普兰 | | |提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原告的董事会就诉讼和委托事项达| | |成了有效的决议,不能证明普兰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因此对| | |普兰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8-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35.62| ├────┼─────┴──────┴──┴───────┴─────┤ | 说 明 |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 |司等公司及第三人广东广控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新都酒店等公司的| | |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作为第三人| | |,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的帐户被冻结,帐户余额9,356,241.97| | |元。广东证券要求第三人在通过本案上述各被告而非法占有的资金| | |数额内承担返还责任;并诉公司自2002年12月24日至2003年6月16 | | |日 由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入的401.263万元为非| | |法占有,应予以归还。 | | | 公司自2001年末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开设帐户,进行自营| | |性国债买卖。该帐户内的资金为公司合法占有;在帐户存续期间的| | |资金往来为公司正常往来。公司将积极应诉,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 | |益。 | | | 公司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帐户9,356,241.97元为公司正常| | |货币存款,上述诉讼如出现风险将对公司货币资金产生影响,并进| | |而影响公司的未来损益。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4-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一、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 | |定书》称:公司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票55| | |,125,000股(占公司总 | | |股本19.16%)已经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 | |05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 | | | 根据(2004)鲁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香港建辉投 | | |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55,125,000股已于2004年4月5日被山东| | |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我司于2005年1月31日曾征询香港建辉投资 | | |有限公司有关其股份被司法冻结一事,但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回| | |函称其未收到任何执法部门的书面或口头通知。本公司对上述信息| | |未能及时了解并予以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 | | | 二、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5,125,000股于| | |2003年6月5日质押给中国交通银行济宁分行用于贷款。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331.20| ├────┼─────┴──────┴──┴───────┴─────┤ | 说 明 | 2004年9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起诉黄振汉( | | |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香港置业行有限公司股东、董事、| | |经理)及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一案。 | | | 诉讼请求:1、黄振汉与利业行恶意串通,安排自己的公司置 | | |业行有限公司享有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4-9层40%权益的 | | |民事行为无效;2、黄振汉应返还已售201号4-5层40%的房款,计港| | |币43312000元,利业行负连带责任;3、黄振汉及利业行共同承担 | | |本案诉讼费用。 | | | 因该案进展速度尚难确定,因此尚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 | |利润是否会产生影响。如公司胜诉并执行,预计会增加公司收益;| | |如败诉,会使公司费用有所增加。 | |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公司诉| | |黄振汉和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侵害公司权益一案的| | |《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本公司撤回起诉。由于该诉讼的撤诉仍| | |产生需由公司负担的部分诉讼费用,这将影响本公司当期的利润,| | |但影响甚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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