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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港澳资讯000033 更新日期:2008-10-25◇ 灵通V4.0
┌─────────┬────┬────┬────┬────┬────┐ |★最新主要指标★ |08-09-30|08-06-30|08-03-31|07-12-31|07-09-30| |每股收益(元) |0.0098 |-0.0114 |-0.0036 |0.0057 |-0.0195 | |每股净资产(元) |0.9330 |0.9100 |0.9200 |0.9240 |0.9340 | |净资产收益率(%) |1.05 |-1.25 |-0.39 |0.62 |-2.08 | |总股本(亿股) |3.2940 |3.2940 |3.2940 |3.2940 |3.2940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2.0326 |2.0326 |1.5831 |1.5831 |1.5830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1.2615 |1.2615 |1.7110 |1.7110 |1.7109 | ├─────────┴────┴────┴────┴────┴────┤ |08-09-30 每股资本公积: 0.305 主营收入(万元): 5084.93同比减 -1.74% | |08-09-30 每股未分利润:-0.401 净利润(万元): 323.71同比增150.47% | |★最新公告:10-25日公布2008年三季报。(详见后) | |★最新报道:08-29日新都酒店(000033)预计08年1-3季度业绩为盈利540万元左| |右。(详见后) | ├──────────────┬───────────────────┤ |★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 |【分红】2008中期 中期利润不 | | |分配(实施) | | |【分红】2007年度 年末利润不 | | |分配(实施) | | └──────────────┴───────────────────┘ 【1.最新公告】 2008-10-25公布2008年三季报 新都酒店公布2008年三季报:基本每股收益0.0098元,稀释每股收益0.0098元,每股收益(扣除)-0.0408元,每股净资产0.933元,净资产收益率1.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3453676.4元,营业收入50849296.42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237140.01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07492449.5元。
【2.最新报道】 2008-08-29新都酒店(000033)预计08年1-3季度业绩为盈利540万元左右 (000033): 新都酒店: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盈 新都酒店预计2008年1-3季度业绩为盈利540万元左右。
【3.最新异动】 ┌──────┬──────────┬───────┬─────────┐ | 异动时间 | 2007-07-26 | 成交量(万股) | 1622.00| ├──────┼──────────┼───────┼─────────┤ | 异动类型 | 日涨幅偏离值达到7% |成交金额(万元)| 12188.00|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平路证券| 352.33| 0.00| |营业部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 277.38| 11.82| |业部 | | | |国海证券交易单元(227700) | 242.42| 0.07|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 208.86| 205.24| |业部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证券营| 207.21| 1.43| |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铁岭柴河街| 0.84| 654.62| |证券营业部 | |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 17.33| 228.39| |部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 1.13| 209.98| |营业部 | | |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 208.86| 205.24| |业部 | | | |招商证券交易单元(026600) | 44.38| 194.53| └───────────────────┴───────┴───────┘ 【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8-07-15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新都酒店起诉黄振汉、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要求被告黄振汉等赔偿公司北京利生大厦项目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3,283,563.06元。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减值准备的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如能胜诉将增加公司的损益或资产;公司起诉将发生相应的费用,但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协调,公司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1500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在本年度内由被告或第三方分批支付。
【公告日期】:2008-04-10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新都酒店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号受理。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签定合同总价款为1568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截止目前,该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本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817万元。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本公司认为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而在以上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妥善处理意见之前,本公司暂停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益产生影响。 2006年5月22日,该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 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要求本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877,439.21元及相应的利息;判令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68,704元;并驳回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本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而该判决中对工程因质量问题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7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7月7日正式受理本公司的上诉请求。 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6年12月8日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判决认为:鉴于本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未经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原审没有采信本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造价鉴定,而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审计鉴定,程序合法;而本公司在原审中没有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原审不予鉴定工程质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维持。因此判定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4月10日公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查封、冻结、拍卖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北京城市广场共14套房产,共得款项4610万元。其中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180元;其余款项扣除评估和执行费后的4,456,100元划付至濠江区人民法院。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公告日期】:2007-12-06 【类别】: 诉讼事项 【简介】: 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经公司申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6004号第二栋房产。 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公司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人民币9,101,507.37元。 2006年7月27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 2007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合计1146万元。 因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万元及相应利息,鉴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其应得的股利将从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人民币1146万元中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向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公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万元。截止至2007年12月3日,公司已收到该款。 目前,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的冻结,该案终结执行。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执行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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