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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30 更新日期:2008-09-26◇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3-11-25|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200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 | |送的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将深圳市投资| | |管理公司所持有公司的19140万股国有股划转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 | |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此次国有股划转后,公司总股本仍为28842万 | | |股,其中,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19140万股, | | |占总股本的66.36%。上述股权的划转过户仍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 |理委员会批准。 |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 2006-04-03 | ├────┼─────────────────────────────┤ |实施日期| 2006-04-04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 ├────┼─────────────────────────────┤ | 其他 |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或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 └────┴─────────────────────────────┘ ┌────┬─────────────────────────────┐ |公告日期| 2004-04-19 | ├────┼─────────────────────────────┤ |实施日期| 2004-04-20 | ├────┼─────────────────────────────┤ |处理类型| 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 |处理原因|年度实现净利润11,391,186.9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44| | |,254,649.78元,已经消除退市风险。股票简称变更为“ST盛润A、| | |ST盛润B”,日涨跌幅限 | | |制仍为5%。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3-04-30 | ├────┼─────────────────────────────┤ |实施日期| 2003-05-12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连续两年亏损,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盛润| | |A”及 “*ST盛润B”,股票涨跌幅限制为5%。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1998-06-12 | ├────┼─────────────────────────────┤ |实施日期| 1998-06-15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鉴于公司近年财务审计报告连续存在保留意见,有可能影响投资者| | |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难以准确判断,股票挂牌简称改为“ST英达A”| | |、“ST英达B”,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 ├────┼─────────────────────────────┤ | 其他 | | └────┴─────────────────────────────┘
┌─────┬─────────────────────────────┐ | 截止日期 | 2008-06-30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 | 1|深圳克瑞特新材料|向关联方提供资| | 21.40|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2|深圳市莱英达开发|向关联方提供资| | 5515.6|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3|深圳中华自行车(|向关联方提供资| | 23280| | | |集团)股份有限公| 金 | | | | | |司 | | | | | | 4|深圳市嘉登贸易有|向关联方提供资| | 100.85| | | |限公司 | 金 | | | | | 5|深圳市福广浩实业|向关联方提供资| | 46.42|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6|深圳市莱英达物资|向关联方提供资| | 2793.5| | | |进出口有限公司 | 金 | | | | | 7|深圳市太阳管道有|向关联方提供资| | 2568.7| | | |限公司 | 金 | | | | | 8|深圳市莱英达集团|向上市公司提供| | 210.66| | | |有限责任公司 | 资金 | | | | | 9|深圳莱英达乐可箱|向上市公司提供| | 101.96| | | |包有限公司 | 资金 | | | | |10|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向关联方提供资| | 499.87| | | |工业有限公司 | 金 | | | | |11|深圳市英特企业有|向关联方提供资| | 47.75| | | |限公司 | 金 | | | | |12|深幸企业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 | 37.26| | | | | 资金 | | | | |13|深圳市轻工进出口|向上市公司提供| | 415.00| | | |公司 | 资金 | | |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5-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200.00| ├────┼─────┴──────┴──┴───────┴─────┤ | 说 明 | 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 | | |公司和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 |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号。 | | |目前,本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 | | 案件的基本情况 | | | 1998年12月,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港币3200万元| | |,贷款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深深宝公司为本| | |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本公司逾期未归还上述贷款本息。2005年,本| | |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通知,其已于2004年将该笔贷款转让| | |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5年12月,中国信达资产| | |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前述债权转让给Glenmore InvestmentLimit| | |ed。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提起诉讼,请求: | | | 1、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港币3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港币9,8| | |71,270元(暂计至2004年5月31日,合计港币41,871,270元),计 | | |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 | | 2、确认质押有效并立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深圳 | | |市深宝华城食品有限公司51.67%的股权),确认原告有权从所得价| | |款中优先受偿。 | | | 3、深深宝公司对上述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1号《民 | | |事裁定书》裁定: | | | 1、冻结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深| | |圳市分行景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 | | | 2、查封、冻结深深宝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00元的财产。 | | | 现由于原告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与被告人二深圳市深 | | |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 | |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lenmoreInvestmentLimited| | |撤销对被告二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对原告Gl| | |enmoreInvestmentLimited担保财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二深圳市 | | |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该诉讼事项涉及债权人的变化| | |,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 | | 本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 |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Glenmore Inve| | |stment Limited 本金港币3,566,248 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案件| | |受理费和保全费人民币387,968 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 | | 同时,本公司于2007年6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 | | |知书,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代为本公司偿还的人民币29| | |,000,000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 | |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 | |司支付人民币2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本公司承担 | | |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7年6月20日开庭审理此 | | |案。 | | | 本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 | |的两份执行令和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 | |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的财产(以| | |港币3,566,24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 | |限)。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8-01-1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关于S*ST盛润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 | |司19140万股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公司现补充披露如下:根据深 | |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出具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 |通知书,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深圳市中| | |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下列财产(以人民币6100万元为限):其中"查 | | |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ST盛润"(证券| | |代码000030)共191400000股股权"。该股权司法冻结事项自2007年| | |4月10日起查封,该事项已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进展情 | | |况产生延迟影响。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0| ├────┼─────┴──────┴──┴───────┴─────┤ | 说 明 |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同| | |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本公司于2002年9月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 | |法院关于执行中止的民事裁定书。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 | |圳分行于2005年6月1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 |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评估了本公司在| | |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并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 | |,均因无人竞买而无法成交。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第三次拍卖底价| | |人民币1,290,000元抵偿部分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 | |民事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20%的| | |股权以人民币1,29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 | | |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 | |冻结。由于我公司对该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 | |处置将使预计负债减少129万元,营业外收入增加129万元,同时产| | |生投资损失约144万元。 | | | 另外,就以上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根据申请执行人中| | |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于2006年11月9日依法作出了查封通 | | |知书如下:于2006年10月24日轮候查封本公司位于华强北路华联发| | |综合楼三、四楼和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雪象社区雪岗南路91号厂房| | |。本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已按期计提坏帐准备,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 | |响。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60.00| ├────┼─────┴──────┴──┴───────┴─────┤ | 说 明 | 关于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 | |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 |案,合同本金人民币260万元,本公司负担保连带责任。中国信达 | | |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于2005年12月27日将本案项下债权及其项| | |下权益转让给高士通中国投资3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7月12日在《| | |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因此,高士通中国投资3有限公 | | |司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如下| | |: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100.00| ├────┼─────┴──────┴──┴───────┴─────┤ | 说 明 | 1999年11月,深圳市中物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 | |深圳福田支行申请最高授信贷款2100万元,本公司为该笔贷款与农| | |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至2000年5月20 | | |日,中物资源尚欠农行深圳福田支行本金人民币16792914.75元。 | | |后经多次催收,中物资源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 | |任,该项债权也由农行深圳福田支行转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 | |圳办事处。2002年10月16日,中物资源被深圳市中院依法宣告破产| | |,经破产清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受偿额为0。因 | | |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了对本公| | |司的民事诉讼。深圳中院于2004年11月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 | | |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 | |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679| | |2914.7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63871.94元,由被告本公司承 | | |担。该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 | | 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将该案所享有的债权于2006年10月18日以拍卖方式转让给惠州市大| | |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31日付清拍卖款。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于2007年1月18 | | |日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惠州市| | |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 | |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变更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为| |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 | |处的权利义务由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继受。在执行过程| | |中,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5家公司的股 | | |权于2007年6月8日依法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公| | |司持有深圳市莱英达轻纺化工有限公司80%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 | |电器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开发公司95%的股权、深| | |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计时工| | |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 |,不影响当期损益。 | └────┴─────────────────────────────┘ 【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6-04-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26.00|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6年4月7日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 |一份,内容如下: | | | 就申请执行人北京工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地产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公司及本公司借款| | |合同纠纷等案件(详情请见2004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 | | |《大公报》刊登的诉讼事项公告2004-021),广州铁路中院接受广| |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立案执行以上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在| | |执行过程中,广州铁路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ST中| | |华(证券代码000017)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1,968,590股。鉴于被执| | |行人仍未履行债务,广州铁路中院依法委托广东旭通达拍卖有限公| | |司公开拍卖上述股权,深圳市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 | |5日以人民币726万元竟得上述法人股权。2006年3月27日,广州铁 | | |路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 | | 1、将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ST中华(证券代码000017)发起人 | | |境内法人股11,968,590股过户给深圳市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2、在过户的同时解除对上述法人股的冻结。 | | | 由于本公司对深中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零,该诉讼事项| | |将增加本公司本期利润726万元,同时减少本公司对深圳市广英达 | | |实业发展公司的预计负债726万元。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1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57.92| ├────┼─────┴──────┴──┴───────┴─────┤ | 说 明 | 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美元200万元,逾 | | |期未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本公司无力偿| | |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代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 | | |行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579232元(折美元200万元)。 | | |由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就于2003年8 | | |月1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 | | 由于被执行人本公司不履行所欠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人民币16| | |,579,232元本金及利息等法定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依法查| | |封的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4%的股权进行 | | |评估后委托拍卖,沈阳易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以11,841,200元竞得| | |上述股权。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1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4 | | |%的股权的查封;2、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 | | |限公司26.54%的股权归沈阳易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同时,深圳 | |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工商局依法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 | |市贸易工业局也向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外商投 | | |资股份制公司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变更| | |的批复"。至2005年12月1日,以上工商变更过户手续已正式办理完| | |毕。该诉讼事项将使得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第四季| | |度不再列入本公司并表范围,从而使本公司失去主营业务,就财务| | |影响来说,将减少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26,335,301.11元,减少应 | | |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债务11,841,200元,导致利润减少14,494,1| | |01.11元。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41.00| ├────┼─────┴──────┴──┴───────┴─────┤ | 说 明 |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 | |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和担保单位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 | |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于2004年7月26日开庭审 | | |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1、被告造纸公司偿还工行深圳 | | |市分行借款本金1641万元及利息1829613.44元;2、被告国银公司 | | |及本公司对造纸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 | | |案件受理费101208.07元由以上三被告连带承担。该诉讼事项已计 | | |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300.00| ├────┼─────┴──────┴──┴───────┴─────┤ | 说 明 | 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海口市龙华支行1989年为海南万达工贸集| | |团公司开立人民币3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万达公司到期未予偿还| | |,建行海口龙华支行起诉万达公司及本公司,海南省高院经审理认| | |定本公司对万达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且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 | |限额,万达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本公司应承担上述本金及对| | |应利息的还款责任,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 | |终审维持原判。现海南高院已通知本公司将进行强制执行。 | | |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省高院于20| | |03年 11月27日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2)琼执字第13-| | |4号,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持有的“ST中华”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00万 | | |股和“ST陕长岭”定向法人股43.2万股,以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 |。 |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76.36| ├────┼─────┴──────┴──┴───────┴─────┤ | 说 明 | 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0) | | |贸仲裁字第0199号]。就新港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代理进口纠纷仲 | | |裁案,裁决:(1)本公司承担3763649.40美元还款责任;(2)本公司| | |承担仲裁费59865美元。 | | | 深圳中院于2003年3月向本公司出具了冻结股权通知书,依法冻| | |结了本公司在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权,在深圳| | |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保| | |税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 | |司持有的93.75%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32% | | |股权。 | | | 深圳中院于200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 | |深中法执二字第317号,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市光 | | |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作价1279716.42元变卖给| | |贾映川、韩世虎所有,其中贾映川受让该公司15%股权,韩世虎受| | |让10%股权。该诉讼事项使得本公司亏损人民币106.65万元。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0.00| ├────┼─────┴──────┴──┴───────┴─────┤ | 说 明 | 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 | |供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担 | | |保,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国| | |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深圳福田法院将于2004年1月6| | |日开庭审理此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本公司进口押汇融资款港| | |币12109722元、美元989262.70元(为一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 | | |逾期未还,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进口押汇融资款| | |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诉本| | |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院定于2004年1月| | |12日开庭审理。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800.00| ├────┼─────┴──────┴──┴───────┴─────┤ | 说 明 |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深圳中华自| | |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800 | | |万元及美元74万元. | | | 深圳中院于2003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查封通知书———(2003| | |)深中法执登字第531号,通知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 | |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 | |市金钟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 | |机械开发公司、粤深轻工贸易公司的股权,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 | |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 | |法对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强制执行。”经本公司初步核查,未| | |发现本公司曾出资投资于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 | |市融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机械开发公司三家公司,本| | |公司已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查。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 ├────┼─────┴──────┴──┴───────┴─────┤ | 说 明 | 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 | |(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 | |执行人本公司负有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因 | | |本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依| | |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12万的 | | |股权,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793.87万元,建议拍卖底价为555.| | |71万元,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书面声明放弃| | |了优先购买权。由此,深圳中院于2003年6月2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 | | |定书:将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12 | | |万的股权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建议拍卖底价555.71| | |万元变卖给双方指定的第三人深圳市盛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 | |过户的有关费用由第三人自行负担。该诉讼事项使得本公司产生收| | |益人民币43.66万元。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 ├────┼─────┴──────┴──┴───────┴─────┤ | 说 明 | 因深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19| | |99年向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逾期未偿还| | |,本公司为该项借款保证人,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对莱英达物资| | |进出口公司及本公司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 | | |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对该案抵押物之处分所得价款在本金150 | | |万及其对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对该案债务中抵押| | |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了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并于2003| | |年9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83| | |-1号,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莱英达物资 | | |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北座303-3| | |07室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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