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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16 更新日期:2008-09-11◇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8-08-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5000.00| ├────┼─────┴──────┴──┴───────┴─────┤ | 说 明 | 为了提高公司在液晶电视领域的竞争力,增强液晶电视业务的| | |盈利能力,本公司将成立液晶模组项目公司投资LCM 液晶模组项目| |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5亿元,由康佳集团全资持股。项目固定 | | |资产总投资约为8.86亿元,将建设8条LCM 生产线,单班年产能约 | | |为240万片,根据液晶模组项目的市场开拓情况和实际产能需要分 | | |期投入。该项目满产后年实现净利润约3.7 亿,动态投资回收期约| | |为5.84 年(含建设期),内部收益率约为11.91%,投资收益情况较 | | |好。 | | | 项目公司名称:康佳液晶模组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 | |注册为准),股权结构:康佳集团出资3.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8-01-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0415.00| ├────┼─────┴──────┴──┴───────┴─────┤ | 说 明 | 华侨城集团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非流通国有| | |法人股A股174,949,746股,占公司股本的29.06%,并通过其全资子| | |公司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流通B股68,376,683股,占| | |公司总股份的11.36%,合计共持有公司总股份的40.42%。 | | | 根据华侨城集团公司的通知,2004年8月28日,华侨城集团公 | | |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 |该协议,华侨城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500万股非流通国有 | | |法人股A股,以每股5.53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安徽天大企业(集 | | |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 | | |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生效。 |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侨城集团公司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直接间接共持有公司总 | | |股份的31.28%。 | | | 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 |委员会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05年7月27日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 | |。 | | | 2007年11月27日公告,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 | |裁决书》及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 |的《和解协议》,此次转让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解除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订的《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 | |议》。 | | | 安徽天大集团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康佳集团股份43,546,563股退| | |还华侨城集团,占康佳集团现有总股本的7.23%。股份性质变动为 | | |国有法人股。 | | | 安徽天大集团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给付的对价股份计11,453,4| | |37股,以及由华侨城集团垫付的对价股份计6,167,236股,由华侨 | | |城集团承担,安徽天大集团无需退回或偿还;安徽天大集团因支付| | |前述对价而取得的一切权利亦由华侨城集团享有。此外,华侨城集| | |团还应继续遵守安徽天大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限制转让| | |的承诺。 | | | 华侨城集团将收取安徽天大集团的股份转让价款30,415万元退| | |还安徽天大集团,并向安徽天大集团补偿利息43,797,600元。安徽| | |天大集团则应向华侨城集团退回已收取的康佳集团红利款4,354,65| | |6.30元。 | | | 根据2008年1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 | |司的确认,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记载于其名下的深康| | |佳A股份43,546,563股退还给华侨城集团公司,相关过户手续已办| | |理完毕。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侨城集团公司将直接持有公司95| | |,939,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4%。 |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12-28|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4230.00| ├────┼─────┴──────┴──┴───────┴─────┤ | 说 明 | 深康佳第六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召开,审议| | |通过了公司向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深圳东部华侨| | |城天麓一区第15号低密度住宅的关联交易议案。 | | | 该住宅建筑面积为487.4平方米,该住宅总价格为4,230万元,| | |建筑面积单价为8.68万元/平方米。 |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7-08-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5000.00| ├────┼─────┴──────┴──┴───────┴─────┤ | 说 明 | 决定将公司投资新股的投入总额由不超过3亿元提高到不超过4| | |.5亿元。 | | | 1、投资目的:提高公司短期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为进一步 | | |拓展资本运作做好准备。 | | | 2、投资金额:将投资新股的资金总额提高到不超过4.5亿元,| | |在具体时点 | | |上则根据短期闲置资金的多少、以及证券市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投| | |资或投资多 | | |少。 | | | 3、投资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用于 | | |申购新股、参与新股配售、参与新股定向发行。 | | | 4、投资期限:三年。 | | |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短期闲置资金,资金来| | |源符合证监 | | |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3178.09| ├────┼─────┴──────┴──┴───────┴─────┤ | 说 明 | 公司董事局于2006年6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 |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向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 | | |徽天大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安康| | |电子公司")13%的股权的关联交易协议。 | | | 涉及此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安徽天大公司持有的安康电子公司| | |13%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帐面价值为27,901,909.47元,该股权经中| | |勤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评估价值为31,780,937.98元。 | | | 与此项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所发生的相关费| | |用,包括为了此次股权转让而聘请的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 |司对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费用,由本公司与安徽天大公司各承担50| | |%。 | | | 截至2006年6月,本公司与安徽天大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 | |联交易总金额为31,780,937.98元。 |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5-08-2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981.29| ├────┼─────┴──────┴──┴───────┴─────┤ | 说 明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于200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 | | |董事局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安徽安康电器有限公司| | |购买一条年生产能力为30万台的冰箱生产线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关联| | |交易协议。该设备帐面原值为2747.3448元,帐面净值为2280.1822| | |元,设备经中勤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在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19| | |81.2895万元。 | | |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和安康电器公司的股东| | |。安徽天大直接持有本公司9.14%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 | |安徽天大持有安康电器公司9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 | |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5-04-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660.00| ├────┼─────┴──────┴──┴───────┴─────┤ | 说 明 | 华侨城集团与汤姆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签署| | |《汤姆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公司之出售与购买协议》| | |,约定华侨城集团向汤姆逊转让29,000,000股公司国有法人股,占| | |公司总股本的4.82%,转让价格为每股5.40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 | | |为156,600,000元人民币。 | | | 在本次公告的持股变动发生之前,华侨城集团持有174,949,74| | |6股公司国有法人股A股,占总股本的29.06%。公司另一股东香港华| | |侨城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于2004年11月| | |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系统出售55,100股公司流通股B | | |股;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对汤姆逊转让其所持有的| | |公司B股1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转让价格为每股3.| | |65港元。截止2004年11月23日,香港华侨城持有B股49,321,583股 | | |,占公司总股本的8.20%。华侨城集团与香港华侨城合计持有公司3| | |7.26%的股份,分别为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 |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汤姆逊将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0股,| | |占总股本的7.98%,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 | | 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商务部| | |的批准。 | | | 根据2005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 | |司的确认,汤姆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华侨城集团公司所持有的| | |2,900万股公司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相关过户 | | |手续已办理完毕。此次股权过户后,华侨城集团公司仍持有公司14| | |5,949,746股国有法人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4-12-23|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8000.00| ├────┼─────┴──────┴──┴───────┴─────┤ | 说 明 |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投资参股华侨城“天鹅堡D、E| | |栋”房地产项目。公司与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 | | |签订了《华侨城“天鹅堡D、E栋”房地产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 |该项目2001年10月开工,投资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本公司以现金 | | |投入占投资总额的60%,华侨城房地产占40%。项目建成后,本公| | |司将依投资比例享受权益,获得收益。 | | | 日前,双方已对该项目进行结算,按照合作协议和深圳市|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该项目| | |剩余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1,029,490.68元,本公司获得投资收益12,| | |617,694.40元。 |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4-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000.00| ├────┼─────┴──────┴──┴───────┴─────┤ | 说 明 |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公司决定投资华侨城“锦绣花园| | |三期”房地产项目,该项目2001年10月开工,投资总额为5亿元人 | | |民币,本公司以现金投入占投资总额的40%,华侨城房地产公司占| | |60%。2002年4月11日公告,将华侨城“锦绣花园三期”房地产项目| | |的投资及权益比例由本公司占60%、华侨城房地产占40%,修订为| | |本公司占80%、华侨城房地产占20%。本公司根据原协议已于2001| | |年12月31日前投入1亿元投资款,华侨城房地产应在2002年6月30日| | |前根据双方应投入工程款的比例追加相应的投资款。 | | | 日前,双方已对该项目进行结算,按照合作协议和深圳市信永| |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该项目可供| | |分配的利润为117,555,572.49元,本公司获得投资收益23,511,114| | |.50元。 | └────┴─────────────────────────────┘
【2.风险提示】 ┌─────┬─────────────────────────────┐ | 截止日期 | 2007-06-30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 | 1|深圳康佳能源科技| | 同一股东 | 113.00| 0.2%| | |有限公司 | | | | | | 2|广州市花都隆丰建| | | 10.00| 0.0%| | |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3|深圳特区华侨城水| | 同一股东 | 289.42| 0.5%| | |电公司 | | | | | | 4|华侨城集团公司 | | 股东 | 216.00| 0.3%| | 5|深圳华侨城房地产| | 同一股东 | 112.14| 0.2%| | |有限公司 | | | | | | 6|印尼康佳贸易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控股子公司 | 2539.2| 4.1%| | |公司 | 金 | | | | | 7|深圳华侨城物业管| | 同一股东 | 7.74| 0.0%| | |理公司 | | | | | └─┴────────┴───────┴──────┴────┴────┘
【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8-06-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50000.0| ├────┼─────┴──────┴──┴───────┴─────┤ | 说 明 | 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会议决| | |定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 |为两年,该授信额度同时供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并向| | |中行提供下述资产作为担保:1)以票面金额时点数不低于人民币1| | |2亿元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公司提供10亿元,深圳康佳通信| |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质押;2)以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原值| | |约1.8亿元的房产抵押。 | └────┴─────────────────────────────┘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8-01-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50000.0| ├────┼─────┴──────┴──┴───────┴─────┤ | 说 明 | 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3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 |,期限为一年,该授信额度同时供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 |;并向中行提供下述资产作为担保:1)以票面金额时点数不低于 | | |人民币12亿元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公司提供10亿元,深圳 | | |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质押;2)以东莞康佳电子有限| | |公司原值约1.8亿元的房产抵押。 | | | 2008年1月29日公告,鉴于公司于2007年向中国银行申请的35 | |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深| | |圳分行申请将该授信额度有效期延长半年,即该授信额度有效期延| | |长至2008年7月11日。会议同意该授信额度同时可供深圳康佳通信 | | |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延长额度使用期间原担保方式| | |不变。 | └────┴─────────────────────────────┘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6-04-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0000.0| ├────┼─────┴──────┴──┴───────┴─────┤ | 说 明 | 为了满足公司2006年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资金| | |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公司已于2006年2月10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 | |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由中行深圳分行向| | |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依照中行深圳分行| | |的要求,华侨城集团已为中行深圳分行授信额度提供了40亿元担保| | |。为了保障资产的安全,华侨城集团要求公司以公司资产向华侨城| | |集团提供40亿元反担保。 | | | 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商订了《反担保合同》的条款。公司同意为| | |华侨城集团提供反担保。 | | | 由于华侨城集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8.7%的股权,为公司股东 | | |。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 【反倾销】 ┌────┬─────┬──────┬──┬───────┬─────┐ |公告日期|2003-11-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确切获悉,彩电反倾销案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已于当地时 | | |间11月24日公布。本案中,公司被初步裁定为27.94%的反倾销税率| | |,对公司今后彩电出口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彩电反倾销案终裁成立| | |,在90天的追溯期内,由于公司出口美国的彩电只占彩电总销量的| | |1-2%,因而对公司2003年度的业绩不会带来大的影响。公司将积 | | |极准备即将到来的美国商务部现场核查,应对美国商务部和美国贸| | |易委员会的终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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