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010 更新日期:2008-04-23◇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5-09-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 | 说 明 | 2005年8月22日,深华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 |签定了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 | |2005年8月22日至2006年8月21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 | |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 |行签定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公司35,393,074股法人股为上| | |述借款提供质押保证。 | | | 原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 |圳市分行提供的质押保证已于同日解除。 |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4-11-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780.00| ├────┼─────┴──────┴──┴───────┴─────┤ | 说 明 | 本公司与成都美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签署了《新疆美辰| | |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用现金人民币1,780万元收购成都 | | |美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新疆美辰燃气有限公司75%的股权 |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 【委托理财】 ┌────┬─────┬──────┬──┬───────┬─────┐ |公告日期|2004-09-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00.00| ├────┼─────┴──────┴──┴───────┴─────┤ | 说 明 | 2004年1月5日,公司下属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成| | |都与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营业部签定了《国债委托投| | |资理财协议》。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RMB4,000万| | |元委托成都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营业部进行国债现券| | |买卖、国债回购交易。期限为12个月(从2004年1月6日至2005年1 | | |月5日止),六个月结算一次,双方可根据国债市场走势协商调整 | | |委托运作时间;理财回报为6个月3.85%;达不到该回报率,则由受| | |托方以自有资产补足。 |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07-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000.00| ├────┼─────┴──────┴──┴───────┴─────┤ | 说 明 | 2004年6月17日公司与中行深圳市分行签定了申请流动资金300| | |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十一个月,从2004年6月25日至2005年| | |5月24日。 | | | 2004年6月25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 | | |司以其全部持有的公司35393074股法人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4| | |.07%)为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质押保证。原向中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 | |质押已于同日解除。 |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3-10-11|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3385.80| ├────┼─────┴──────┴──┴───────┴─────┤ | 说 明 | 2003年9月29日公司与成都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成 | | |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所持有的成都宏| | |明公司法人股1782万股股权转让给成都博宏公司,交易价格参照截| | |止2002年12月31日业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每股1.90元,作价人| | |民币3385800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成都宏明公司股| | |权。 |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 2007-03-20 | ├────┼─────────────────────────────┤ |实施日期| 2007-03-21 | ├────┼─────────────────────────────┤ |处理类型| 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 |处理原因|目前,S*ST华新已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批| | |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保留其他特别处理。 | | | 2007年3月21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简称由"S*ST| | |华新"变更为"SST华新",变更后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010,股票| | |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6-04-29 | ├────┼─────────────────────────────┤ |实施日期| 2006-05-09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本公司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净利| | |润均为负值,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06年5月9日开始被实| | |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华新"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1-04-09 | ├────┼─────────────────────────────┤ |实施日期| 2001-04-10 | ├────┼─────────────────────────────┤ |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 |处理原因|公司2000年度每股净资产为1.05元,高于股票面值,撤销对公司股票| | |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更改为"深华新",公司股票日涨跌| | |幅限制改为10%。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0-04-26 | ├────┼─────────────────────────────┤ |实施日期| 2000-04-27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公司1999年度利润严重亏损,每股净资产跌破面值,实行特别处理 | | |,股票简称改为“ST深华新”,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 ├────┼─────────────────────────────┤ | 其他 | | └────┴─────────────────────────────┘
┌─────┬─────────────────────────────┐ | 截止日期 | 2005-12-31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 | 1|深圳市四海投资有| 其他应收款 |同一高管持股| 155.38| 3.2%| | |限公司 | | | | | | 2|成都美辰科技有限| 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投资人| 312.98| 6.4%| | |公司 | | 之一 | | | | 3|四川创源投资管理| 其他应收款 | 股东之一 | 300.00| 6.1%| | |有限公司 | | | | | | 4|深圳市兴鹏海运实| 其他应收款 | 联营公司 | 95.71| 2.0%| | |业有限公司 | | | | | | 5|北京金博宏科贸有| 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投资人| 2950.0| 60 %| | |限公司 | | 之一 | | | | 6|深圳市建义利科贸| 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之联营| 844.64| 17 %| | |有限公司 | | 公司 | | | | 7|北京凯思博宏计算| 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投资人| 120.00| 2.5%| | |机应用工程有限公| | 之投资公司 | | | | |司 | | | |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8-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262.24| ├────┼─────┴──────┴──┴───────┴─────┤ | 说 明 | 2004年9月1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分别与 | |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签定了(2004)圳中银南借| | |字037号借款合同和(2004)圳中银南保字037号保证合同;2004年| | |9月2日南头中行分别与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南宁亚奥数码| | |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数码亚奥技术有限公司签定了(2004)圳中银| | |南保字037A、037B和037C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南头中行向亚奥数码| | |发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借款用作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利率| | |5.841%。由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北京亚奥和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 |责任担保。 | | | 亚奥数码于2004年9月3日使用了该借款,到期后未还。为此,| | |南头中行提出诉讼,要求亚奥数码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622,388| | |.80元和暂计到2006年6月30日的利息1,129,148.81元。并要求南京| | |亚奥、南宁亚奥、北京亚奥和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 2007年8月28日公告,关于深圳中行南头支行诉S ST华新担保合| | |同纠纷案,近期,公司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 | |判决如下: | | | 1、被告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 |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622,388| | |.80元及利息(暂计至2006年6月30日为人民币1,129,148.81元,之| | |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 | | | 2、被告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南宁亚奥数码技术有限 | | |公司、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和S ST华新对被告深圳亚奥数码| | |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 | |深圳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 | | 公司对该事项在2006年度已经预提了坏帐准备920万元人民币 | | |,故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 【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6-12-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391.33| ├────┼─────┴──────┴──┴───────┴─────┤ | 说 明 | 2006年12月18日,受S*ST华新委托,深圳市联合拍卖有限责任| | |公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内资股3779880股转让给杭州锦园丝绸有限公司,转让价格 | | |为每股22.20元人民币、合计83913336元人民币。2006年12月27日 | | |杭州锦园丝绸有限公司与公司签定相关股份的《转让协议书》。 | | | 截止2006年12月29日,买受人已支付73913336元人民币,本公| | |司已经收到的款项为4500万元人民币。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0-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967.29| ├────┼─────┴──────┴──┴───────┴─────┤ | 说 明 | 2005年8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分别与 | | |本公司和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2005)圳中银司| | |借字58547号借款合同和(2005)圳中银司质字0437号质押合同, | | |约定由深圳中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用作 | | |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利率6.417%。由华润丰为上述借款和利息(| | |含复息、罚息)提供质押担保。 | | | 上述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偿还| | |深圳中行借款。为此,深圳中行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 | |金19,672,911.16元和暂计到2006年6月4日的利息154,690.08元; | | |并要求对华润丰拥有的本公司3539.3万股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 |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69.00| ├────┼─────┴──────┴──┴───────┴─────┤ | 说 明 | 1996年4月,我公司与香港广发亚洲有限公司签定《深圳城市 | | |广场认购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交付购房款869万元。但由于转让 | | |方广发公司不具备城市广场项目住宅楼的所有权,我公司于2000年| | |起诉广发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26日的一审判决和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的终审判决均判我公司胜诉, | | |要求广发公司返还我公司购房款869万元及其利息。但是,由于无 | | |法执行有关判决,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代位行使广发| | |公司对平安保险的债权。2001年9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 | |出裁定我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平安保险未按裁定履行付款义| | |务,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平安保险,2003年1月20日 |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向我公司支付人民币8,| | |690,000元及其利息。 | | | 平安保险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 | |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 | |院(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中级人 | | |民法院重审。 | | | 2005年3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 | |书,对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亚| | |洲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租赁(香港)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作| | |出判决: | | | (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内向原告本公司| | |支付人民币8690000元及其利息人民币4111186.99元和诉讼费用101| | |461元(该利息暂计至2001年4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 | | |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 | (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本公| | |司支付诉讼费用10146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 | (三)、原告本公司与第三人广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 | |灭 | | | 2006年9月27日公告,近期,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 |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7号],终审判决如下: | | | 1.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 | |判决; | | | 2.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3272 | | |元人民币。 | | | 近期,公司将就该案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 | | 由于公司对有关的应收账款在以往年度已经预提了坏帐准备,| | |故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92.82| ├────┼─────┴──────┴──┴───────┴─────┤ | 说 明 | 2002年7月29日,对公司因与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深圳| | |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 | |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深圳兴鹏赔付新加坡欧力士租金及损耗价| | |值1,928,202.86美元;我公司、深圳兴鹏以每期租金273,750美元 | | |为基础分别从1999年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2000年1月30 | | |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起至2002年1月19日止,按照高于 | | |伦敦银行相同数额的美元存款利率的3个百分点向新加坡欧力士赔 | | |付违约利息;我公司、深圳兴鹏赔付新加坡欧力士法律费、杂费49| | |,672.21美元;驳回新加坡欧力士的其他请求。 | | | 我公司不服广州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2002年8月,向广东省 | |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我公| | |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 |2003年9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 | |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监字 | | |第47号,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因与新加坡欧力士、深圳兴鹏光船租| | |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 | |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该案 | | |已转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2006年1月,公司接到广东 | |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8 | | |号],通知我公司: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 |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 近期,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简称欧力士/申请执行人 | | |)和本公司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2002)粤高法民四字第14| | |3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 | | 1、本公司给付欧力士人民币408万元。 | | | 2、本公司解封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广场1栋G2133 | | |、G2145、G2157、G2019、G2132号的五间商业店铺,建筑面积总计| | |338.6平方米,并将该商铺抵偿给欧力士。 | | | 3、本公司以其拥有并为广州海事法院查封的威海市102.99亩 | | |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欧力士。 | | | 4、本公司将其拥有位于深圳市泥岗西路与红岭北路交汇处西 | | |北角住宅楼的第三层B号(建筑面积70.1平方米)、第四层的A1号 | | |(建筑面积79.17平方米)、A号(建筑面积79.17平方米)、B号(| | |建筑面积70.1平方米)等四套房屋,由法院裁定抵偿给欧力士。 | | | 5、本协议书签署后,除非未履行本协议书,欧力士不得申请 | | |法院查封或执行本公司的其他财产。 | | | 6、该案件涉及法院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缴付结清, | | |但由欧力士缴付的执行费用不再向本公司收取。 | | | 7、本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后,欧力士与华新公司的债权债务即 | | |全部结清。在该等情况下,欧力士公司有义务办理必要的执行案件| | |终结手续。 | | | 8、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 | |20100043708091001),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同时也被 | | |广州海事法院因本案冻结。如账户内仍有任何可以划扣的款项,在| | |法院划扣后,均归欧力士所有。 | └────┴─────────────────────────────┘ 【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6-06-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880.00| ├────┼─────┴──────┴──┴───────┴─────┤ | 说 明 | 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的委托,于2006年6月27日在成都公开拍卖公司拥有的成都亚光电 | | |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份, 拍卖成交价为6880万元人民币, | | |买受人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由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系公司的主要资| | |产,公告涉及的拍卖结果将对公司的资产、主营业务和利润产生影| | |响。其中截止公告日对公司的利润影响为:投资损失1440万元人民| | |币左右。 | | | 公告日之前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公司的母公司投资人之| | |一)占用了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50万人民币。由于本次拍| | |卖,该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得到解决。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5-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999.00| ├────┼─────┴──────┴──┴───────┴─────┤ | 说 明 | 近日,深华新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 | |诉通知书及传票等,通知公司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诉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将有关情况予| | |以公告。 | | | (一)诉讼一,案号:(2005)成民初字第973号 | |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 | |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2003年10月27日本公司与浦发成都分行在上述基础上签订"短 | | |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成都分行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 |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 | |浦发成都分行归还了人民币1万元本金,余2,999万元本金和到2005| | |年10月20日的利息未能按时偿还。为此,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 | |出诉讼,要求1、判本公司向浦发成都分行偿还贷款2,999万元及支| | |付利息,并用本公司以出质给浦发成都分行的股权进行清偿。2、 | | |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 | 2006年5月30日公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浦| | |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近日,本公司收| | |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成民初字第97| | |3号判决书: | | | (1)本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归还借款 | | |本金29,923,963.31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从合同,逾期利息 | | |从2005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 | |日止)。 | | | (2)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有权对本公司的质 | | |押物成都市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 | |卖后优先受偿。 | | | (3)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 |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5-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 ├────┼─────┴──────┴──┴───────┴─────┤ | 说 明 | 近日,深华新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 | |诉通知书及传票等,通知公司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诉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将有关情况予| | |以公告。 | |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 | |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又与浦发成都分行在上述基础上签订| | |了"短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浦发成都分行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 | |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 | | |。为此,浦发成都分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1、判本公司向浦 | | |发成都分行偿还贷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用本公司以出质给 | | |浦发成都分行的股权进行清偿。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 | |和律师费。 | | |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 | |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 |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 2006年5月30日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 |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成民初字第974号判决书):本公司 | | |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及利息| | |(合同期内的利息从合同,逾期利息从2005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 | |民银行同期规定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支行有权对本公司的质押物成都市| | |亚光 | |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 |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 |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2-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158.00| ├────┼─────┴──────┴──┴───────┴─────┤ | 说 明 |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知本| | |公司因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 |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一审判决。 | |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 | |公司) | | | 被告1: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鹏公司) | | | 被告2: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 | | | 被告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发 | | |展公司) | | | 2000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与兴鹏公司签定《借款| | |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2490万人民币给被告兴鹏公司。同日原告| | |分别与本公司和顺德发展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和顺| | |德发展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和| | |保证方均未履约,原告遂于2004年4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 |起诉讼并查封了本公司银行存款2166万元人民币。 | | | 2005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 | 1、被告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 |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8万元及利息(利率计算至200| | |4年4月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81572.4元;2004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 | |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 | | 2、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经济发 | | |展总公司对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 |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2-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52.78| ├────┼─────┴──────┴──┴───────┴─────┤ | 说 明 |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知本公 | | |司因深圳市昱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道实业")诉本公司合| | |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一审判决。 | | | 原告:深圳昱道实业有限公司。 | | | 住所地:深圳福田区百花路南天大厦5栋1722。 | | |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 | | 1998年5月,本公司取得了位于深圳市上梅林工业区、地块编 | | |号为:B405-0213的工业仓储用地的使用权。2002年,公司经过协 | | |调,将该土地的用途由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并将原规划在| | |该地块上的垃圾收集转运站迁离,并开始进行项目开发、规划。因| | |项目开发阶段事务繁杂,专业性较强,本公司将项目开发的全部工| | |作交由深圳市昱道实业公司完成,并与昱道实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 | |议。 | | | 2004年9月,该地块上所盖楼盘开始销售,至12月销售面积已 | | |达到80%。由于本公司因多种原因没有按协议支付昱道实业公司有 | | |关的款项,昱道实业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 | | |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润款人民币135| | |27807.7元 。 | | | 2、被告应以13527807.7元为本金、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 | | |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至2006年1月24日为人民币517032.| | |8,以后照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 | |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12-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47.00| ├────┼─────┴──────┴──┴───────┴─────┤ | 说 明 |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和民事裁定书,| | |通知本公司因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步支行| | |")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 | |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 |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 | 被告: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2004年3月20日,原告工行上步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流动资 | | |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工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60万 | | |元,期限11个月,利率为5.7525‰。同日,本公司与原告工行上步| | |支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本公司将持有的精密股份法人股1,| | |276,596股为上述借款出质。原告工行上步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 | | |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偿还了13万元。为此工行| | |上步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47万元和 | | |截止到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73,556.73元并依法冻结了本 | | |公司持有的精密股份法人股1,276,596股,期限一年。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11-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55.00| ├────┼─────┴──────┴──┴───────┴─────┤ | 说 明 | 近日,深华新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知公| | |司因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诉公司及连带责任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该法院已受理并一审判决。 | | | 2005年10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审理并判| | |决如下: | | | 1、被告一深华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 | | |展银行宝安支行欠款人民币35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53577.77元| | |; | | | 2、被告二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明 | | |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曹永红对被告一的以上欠款承担连带| | |清偿责任。 | | | 本次诉讼的判决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增加。公司就上述诉| | |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 |义务。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709.16| ├────┼─────┴──────┴──┴───────┴─────┤ | 说 明 |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 | | | 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告二: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 | | 2003年9月19日,广发中海支行与本公司和亚奥数码签定了721| | |03080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中 | | |海支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980万元的贷款用作购买CNG机| | |器成套设备,期限一年,利率4.779%。由亚奥数码承担连带保证责| | |任。广发中海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在贷款到期后| | |,本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经原、被告| | |三方商议,同意由被告二继续担保,原告给予被告一贷款展期一年| | |。三方于2004年9月29日签定了《贷款展期合同》,合同约定:在2| | |004年底前本公司归还贷款300万元。但截止2005年6月29日,本公 | | |司仅归还了2,864,038元。并有二个月欠息。为此,广发中海支行 | | |提出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091,556| | |.24元;并要求亚奥数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 |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及查封、| | |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广发中海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 | |全,已查封公司部分资产: | | | 1、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南天大厦住宅一套。 | | |查封期限二年。 | | | 2、查封公司持有的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查封| | |期限一年。 | | | 3、查封公司持有的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51%股权。查封| | |期限一年。 | | | 4、查封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资 | | |股4779880股及红股、配股。查封期限一年。 | | | 5、冻结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步支行 | | |、招商银行福田支行分别开立的六个帐户。 | | | 由于公司财产和帐户遭查封和冻结,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 |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银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公司将就事件的进| |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900.00| ├────┼─────┴──────┴──┴───────┴─────┤ | 说 明 |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支行 | | | 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告二: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 2003年4月15日,广发中海支行与本公司和西部租赁签定了721| | |03023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中 | | |海支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 | | |,期限一年,利率5.31%。由西部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中 | | |海支行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2004年4月29日,因本公 | | |司资金周转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经广发中海支行、本公司和西| | |部租赁三方商议,广发中海支行同意由西部租赁继续担保,给予本| | |公司贷款展期1,900万元,期限一年。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 | | |按时偿还。为此,广发中海支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 | |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6月7日的利息73,886.25;并| | |要求西部租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
|
|